2006年12月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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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高空坠物责任谁负

  在小区里散步,突然一袋垃圾从天而降;刚刚走出大楼,头上就被不知道哪里飞来的西瓜皮击中;空中掉下一个花盆,险些被砸中……业内人士说,高空坠物,在目前杭城几乎所有的高层小区里都存在。没伤到人倒也罢了,仅为无心之失道歉几句也就算了,关键是肇事者伤了人却还躲起来,这就做得有点出格了。
  但由于高空坠物往往不知道谁是真正的肇事者,让不少受害者有苦难言,而众多的物管公司,因为没有什么特别好的措施,也不知道拿这块难啃的“鸡骨头”怎么吃。

  事件
  空降液体伤人
  去年年末,杭州某小区发生一起空降液体伤人事件。据介绍,当时住二楼的一对母女,正与搬家公司的一位搬运工从车上搬东西下来,就在这时,突然从楼上飞落一个塑料瓶,瓶子翻转,液体全倒在了母女俩和搬家公司经理的身上。3人的手臂不同程度烧伤。其中母亲的伤势要重一些,裤子也被烧破,搬家公司经理的后背也有点烧伤。
  而今年年初,杭州三墩温州村也发生一起楼上窗户玻璃摔落致伤行人的案件。受害者将该单元的所有住家均告上法庭。

  说法
  高空坠物伤人,责任该由谁负?
  被凌空而下的脏水泼到、头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碰破……这个责任该由谁负?一般情况下,当然是由肇事者负责。但是高层住户动辄就是20多层,总不能一户人家一户人家去问?问了人家不承认又怎么办?
  如果说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当事人,那么这幢楼的所有住户都有可能要负责。比如河南省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:一个5岁的男孩张某在楼下玩耍时,被高空不明来源的硫酸瓶中的硫酸毁容,张某的父母在索赔未果后,将一至六层的住户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。随后,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,这六位住户因不能证明无过错,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。
  据了解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6条规定,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
  民法理论则认为,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。即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其应承担民事责任。相反,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,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,以及所有人、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,而无需证明所有人、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。
  受害人张某被高空坠下的硫酸瓶砸中毁容,属于上述特殊侵权责任的范畴。显然,高空坠下的瓶子必然是相邻楼房某住户的物品,其亦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,在其举不出妥善管理的证据后,理应承担民事责任。
  而在杭州三墩温州村玻璃致伤案件中,法院最后根据调查取证,比对现场跌落的木头最后认定其中一住家为致害人。